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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重智字第1號

侵害專利權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06 日

法官邱光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智字第1號

上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誌誠律師
被上訴人
乙○○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94年度重智字第1 號第1 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1 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1 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上訴人有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原第1 審法院得不命補正,即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係委任林誌誠律師為第2 審之訴訟代理人,且由該訴訟代理人具狀提起上訴,然迄今並未繳納第2 審裁判費,依前開法條規定,本院毋庸行補正程序,應逕行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葉燕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重智字第1號於民國 95 年 06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侵害專利權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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