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11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311號
- 聲請人
- 交通部公路總局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相對人
- 進耀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進耀營造有限公司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佰參拾伍萬貳仟貳佰玖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3 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業經本院86年度訴字第147 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上字第572 號、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657 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度上更㈠字第27號、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168號判決確定,其第一、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油公司)負擔10分之4 ,餘由相對人進耀營造有限公司(下稱進耀公司)負擔,第三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中油公司負擔,業經本院調卷核明無誤。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已墊付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至聲請人主張應由相對人負擔其於第三審之委任律師費用新臺幣(下同)50,000 元 及70,000元乙節,惟得列為訴訟費用之律師酬金,應由各審級法院依聲請或依職權,斟酌案情之繁簡、訴訟之結果及律師之勤惰,裁定其數額,並應限定其最高額,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5、第466 條之3 第1 項、司法院訂頒法院選任律師及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支給標準第3 條、第4條之規定甚明。是當事人委任第三審律師之酬金應由最高法院以裁定確定其數額,此有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632 號、94年度台抗字第1132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聲請人上開關於第三審律師酬金部分之主張,雖提出收據2 紙(卷第101至102 頁)為憑,惟尚未經最高法院裁定確定其酬金數額,是其請求全數列入訴訟費用額,自難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3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黃怡玲
┌──────┬────────┬────────────────┐│ 項 目 │ 金額(新台幣) │ 說 明 │├──────┼────────┼────────────────┤│第一審裁判費│ 50,337元 │ 相對人中油公司墊付。87年1月20日││ │ │ 繳納45元;86年8月22日繳納50,292││ │ │ 元。(見本院86年度訴字第147號卷││ │ │ 第2頁背面、第6頁背面) │├──────┼────────┼────────────────┤│第二審裁判費│ 1,041,741元 │ 聲請人及相對人中油公司墊付。87 ││ │ │ 年6 月26日聲請人繳納37,719元; ││ │ │ 87年8 月11日、88年4 月20日相對 ││ │ │ 人中油公司分別繳納37,719元及966││ │ │ ,303。(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 │ 87年度上字第572 號卷一第5 頁背 ││ │ │ 面、第7 頁背面、115 頁) │├──────┼────────┼────────────────┤│發回前第三審│ 1,041,737.5元 │ 聲請人及相對人中油公司墊付。91 ││裁判費 │ │ 年5 月23日、91年6 月11日聲請人 ││ │ │ 分別繳納276,609 元及37,717元; ││ │ │ 91年5 月23日相對人中油公司繳納 ││ │ │ 727,411.5元。(見最高法院93年度││ │ │ 台上字第657號卷第71至73頁) │├──────┼────────┼────────────────┤│鑑定費 │ 120,000元 │ 聲請人墊付。(臺灣高等法院臺中 ││ │ │ 分院93年度上更㈠字第27號卷二第 ││ │ │ 107頁) │├──────┼────────┼────────────────┤│合 計 │ 2,253,815.5元 │ 第一、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 ││ │ │ 用應由相對人中油公司負擔10分之 ││ │ │ 4 ,餘由相對人進耀公司負擔;第 ││ │ │ 三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中油公司 ││ │ │ 負擔。(聲請人共墊付472,045元,││ │ │ 相對人中油公司共墊付1,781,770.5││ │ │ 元) │├──────┴────────┴────────────────┤│說明:(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第一、二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共2,253,815.5元。 ││①相對人中油公司應負擔之訴訟費用依比例計算為901,526元,已墊付 ││ 1,781,770.5元。 ││ 【計算式:2,253,815.5×4/10=901,526】 ││②相對人進耀公司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確定為1,352,290元。 ││ 【計算式:2,253,815.5×6/10=1,352,29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