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9年度湖簡字第22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湖簡字第221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江日發
上列被告因侵入建築物案件,經檢察官許恭仁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55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江日發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累犯,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惟犯罪事實欄倒數第1行至第5行,關於本案事實部分,應更正為:「於109年3月17日凌晨3時24分許,明知世運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世運公司)位於新北市○○區○○路00巷0號之房屋為他人之建築物,竟基於侵入他人建築物之故意,未經保全陳鶴在、世運公司負責人顏旭志同意,無故侵入上開建築物,嗣保全陳鶴在發現江日發行跡,報警處理而查悉上情」;應適用之法條並應補充如下: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又本件被告為累犯,經依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裁量結果,仍加重其最低本刑,併此敘明。
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第1項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