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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9年度湖簡字第221號

侵入建築物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鄭欣怡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湖簡字第221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江日發

上列被告因侵入建築物案件,經檢察官許恭仁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55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江日發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累犯,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惟犯罪事實欄倒數第1行至第5行,關於本案事實部分,應更正為:「於109年3月17日凌晨3時24分許,明知世運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世運公司)位於新北市○○區○○路00巷0號之房屋為他人之建築物,竟基於侵入他人建築物之故意,未經保全陳鶴在、世運公司負責人顏旭志同意,無故侵入上開建築物,嗣保全陳鶴在發現江日發行跡,報警處理而查悉上情」;應適用之法條並應補充如下: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又本件被告為累犯,經依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裁量結果,仍加重其最低本刑,併此敘明。

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第1項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請求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盈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內湖簡易庭109年度湖簡字第221號於民國 109 年 07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侵入建築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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