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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08 日

法官李建忠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樓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82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竊盜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及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320 條第3 項及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25條第2 項、第41條第1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8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李建忠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林義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內湖簡易庭字第8223號於民國 98 年 07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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