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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許碧惠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11月6 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主文欄「徐道惟」之記載,應更正為「甲○○」。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主文欄「徐道惟」之記載,係顯然錯誤,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宜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內湖簡易庭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於民國 99 年 06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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