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2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2年度湖簡字第1188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19 日

法官王伯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湖簡字第1188號

原告
趙純堯
被告
林鈺鈞
被告
許念中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得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兩人之住所地均在臺北巿,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雖係起訴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但其事由並非主張本票係屬偽造或變造,本院縱為准許本票強制執行之法院,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第1 項之規定,亦非有管轄權之法院。且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係在否認執票人之票據上權利,並非屬於「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故不能依民事訴訟法第13條之規定,主張其管轄法院為票據付款地(即原告住所地)之法院(即本院)。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

法 官 王伯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宜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內湖簡易庭102年度湖簡字第1188號於民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