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2年度湖簡字第118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湖簡字第1188號
- 原告
- 趙純堯
- 被告
- 林鈺鈞
- 被告
- 許念中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得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兩人之住所地均在臺北巿,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雖係起訴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但其事由並非主張本票係屬偽造或變造,本院縱為准許本票強制執行之法院,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第1 項之規定,亦非有管轄權之法院。且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係在否認執票人之票據上權利,並非屬於「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故不能依民事訴訟法第13條之規定,主張其管轄法院為票據付款地(即原告住所地)之法院(即本院)。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