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47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3年度湖他字第1號

訴訟費用之徵收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張國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湖他字第1號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周琪
訴訟代理人
陳國政
上訴人
即被告
高紫芸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業經終局判決確定,本院依職權徵收訴訟費用,裁定如下:

主文

被上訴人即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應向本院繳納上訴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玖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上訴人即被告高紫芸應向本院繳納上訴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零捌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依聲請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同法第91條第3項亦有明文。揆其立法意旨,係為促使當事人早日自動償付其應賠償對造之訴訟費用,是於當事人無力支出訴訟費用,經准予訴訟救助,並經判決確定或終結,而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由第一審受訴法院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之情形,同屬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基於同一法理,應認有上開法條規定之適用,合先敘明。

二、兩造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下稱系爭事件),經本院以102年度湖簡字第318號判決被告敗訴,被告不服提起上訴,被告於上訴時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102年度救字第59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系爭事件嗣經本院102年度簡上字第151 號判決上訴人(即被告高紫芸)一部勝訴一部敗訴確定,且諭知訴訟費用應由上訴人(即被告)高紫芸負擔百分之六十,於由被上訴人(即原告)負擔。

三、揆諸首揭規定,系爭事件既已確定而終結,關於第二審訴訟費用之負擔,依本院102年度簡上字第151號判決主文所載,系爭事件得暫免繳交之第二審裁判費用為3,480元,因該事件業已確定,爰依職權命兩造就主文所示各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金額(被上訴人即原告部分:2,320元×0.4=1,392元;上訴人即被告高紫芸部分:2,320元×0.6=2,088元)向本院補繳之,並應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1 項前段、第91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簡吟倫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內湖簡易庭103年度湖他字第1號於民國 103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費用之徵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