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5年度湖訴字第1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訴字第1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普萊普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彭浩緯
- 訴訟代理人
- 徐志明律師
温毓梅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佳憲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佰捌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萬叁仟貳佰貳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