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5年度湖訴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2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訴字第15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普萊普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浩緯 訴訟代理人 徐志明律師 温毓梅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佳憲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佰捌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萬叁仟貳佰貳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書記官 王玉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