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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5年度湖訴字第15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24 日

法官施月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訴字第1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普萊普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浩緯
訴訟代理人
徐志明律師

      温毓梅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佳憲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佰捌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萬叁仟貳佰貳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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