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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湖簡易庭105年度湖訴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24 日
  • 法官
    施月燿
  • 法定代理人
    彭浩緯

  • 被告
    普萊普雷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訴字第15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普萊普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浩緯 訴訟代理人 徐志明律師 温毓梅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佳憲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佰捌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萬叁仟貳佰貳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書記官 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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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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