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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7年度湖小字第680號

返還押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25 日

法官古振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小字第680號

上訴人
姚淑華

上列上訴人與李倪慧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逾期未補正,以裁定駁回。

理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於小額訴訟程序適用之。又小額程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 32 第 2 項、第 442 條第 2 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1月22日本院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核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應以請求廢棄原審判決對其不利部分為範圍,即新臺幣(下同)4萬9,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古振暉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莊達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內湖簡易庭107年度湖小字第680號於民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押租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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