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訴字第1號
- 上訴人
- 盧世卿
上列上訴人與合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2月26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66 萬1,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萬249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7年度湖訴字第1號
上列上訴人與合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2月26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66 萬1,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萬249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