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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訴字第1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20 日

法官古振暉施月燿鄭欣怡

上訴人
盧世卿

上列上訴人與合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2月26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66 萬1,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萬249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內湖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古振暉

                  法 官 施月燿

                  法 官 鄭欣怡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盈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內湖簡易庭107年度湖訴字第1號於民國 108 年 03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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