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7年度湖救字第2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救字第25號
- 抗告人
- 王興華
孫鷹
上列抗告人因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6月14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三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抗告。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抗告必備之程式。又抗告人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裁定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即為抗告不合法,原裁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查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6月14日所為駁回訴訟救助裁定抗告。惟未據抗告人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古振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