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9年度湖訴字第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湖訴字第3號
- 原告
- 邱繼峰
- 訴訟代理人
- 蔡承育律師
- 被告
- 吳龍潭
- 訴訟代理人
- 林明正律師
- 複代理人
- 曹尚仁律師
蔡金峰律師
陳奕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頁關於判決名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第11頁關於判決法院庭銜「內湖簡易庭」之記載,應更正為「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判決名稱及法院(庭銜)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施月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