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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9年度湖訴字第3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20 日

法官施月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湖訴字第3號

原告
邱繼峰
訴訟代理人
蔡承育律師
被告
吳龍潭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
複代理人
曹尚仁律師

      蔡金峰律師

      陳奕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頁關於判決名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第11頁關於判決法院庭銜「內湖簡易庭」之記載,應更正為「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判決名稱及法院(庭銜)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朱鈴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內湖簡易庭109年度湖訴字第3號於民國 110 年 05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