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47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4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白欣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間勞工保險爭議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5年1月30日本院103年度簡字第47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四千元。適用簡易訴訟程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二千元;上訴,依第98條第2項規定,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第98條之2第1項分別有明文。是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簡易訴訟程式之上訴,除第241條之1規定外,準用第三編規定;上訴不合法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原高等行政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原高等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6條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二、此外,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準用同法第245條第1項之規定,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行政法院以裁定駁回之。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5年2月22日具狀聲明上訴,惟其上訴並未表明上訴理由,故上訴人依法至遲應於105年3月16日(含3日在途期間)提出上訴理由書,如未提出者,本院即依法逕以裁定駁回上訴,附此敘明。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6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