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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延長收容行政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09 日

法官鄭順福

                    105年延收字第38號

聲請人
內政部移民署
代表人
莫天虎
代理人
陳明文
相對人
即受收容人
張川

     (現收容於內政部移民署中區事務大隊南投收容所)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續予收容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收容人於民國105年9月11日依法暫予收容,因其無相關旅行證件,或其旅行證件仍待查核,不能依規定執行,且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逐出國、審酌客觀情狀無法為替代處分,爰依法聲請續予收容等語,並提出內政部移民署外來人士收容入所申請暨案件接收通知書、暫予收容處分書、強制驅逐出國處分書、清詢調查紀錄、非法入境大陸人民基本資料表等件為證。

二、惟查:受收容人續予收容期間屆滿前,入出國及移民署認有續予收容之必要者,應於期間屆滿五日前附具理由,向法院聲請裁定延予收容,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8條之1第3項所明定。本件續予收容期間,應於105 年11月9日屆滿,本件聲請並未於屆滿5日(即105年11月5日)前提出,於法不合,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又收容事件涉人身自由之限制,並非權利之行使,而無依行政訴訟法第88條第3項規定準用民法第122條期間未日延長規定之餘地,併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4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鄭順福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延收字第38號於民國 105 年 11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延長收容,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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