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2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聲字第421號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18 日

法官林依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審聲字第421號

聲請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永堅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 年度執聲付字第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永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永堅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 月及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現在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執行中,業於民國100 年7 月8 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林永堅前於98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投刑簡字第173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 月、4 月確定;復於同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264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 月、3 月確定;上開4 罪,經本院以98年度審聲字第965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 月確定;又於同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71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6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其於98年9 月2 日入監接續執行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0 年7 月8 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14046號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0 年7 月8 日法授矯字第10001140461 號函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 依 蓉

書記官 梁 懿 慧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聲字第421號於民國 100 年 07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