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聲字第421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審聲字第421號
- 聲請人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永堅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 年度執聲付字第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永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永堅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 月及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現在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執行中,業於民國100 年7 月8 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林永堅前於98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投刑簡字第173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 月、4 月確定;復於同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264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 月、3 月確定;上開4 罪,經本院以98年度審聲字第965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 月確定;又於同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71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6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其於98年9 月2 日入監接續執行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0 年7 月8 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14046號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0 年7 月8 日法授矯字第10001140461 號函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