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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167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06 日

法官高思大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易字第167號

公訴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俊豪
選任辯護人
許家瑜律師
被告
藍嘉哲

      洪粲程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119、

217號),本院以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黃俊豪犯如附表編號1至5、編號13之主文欄所示之罪,處如附表編號1至5、編號13之主文欄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藍嘉哲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洪粲程犯如附表各編號之主文欄所示之罪,處如附表各編號之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參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藍嘉哲(綽號阿寶)、洪粲程(原名洪鉦,已於民國99年7月14日改名,綽號恰恰)及黃俊豪(綽號大天),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分別加入以朱志偉(另案提起公訴)為首之電話詐騙集團。該集團在越南胡志明市第7郡富美興新豐坊興家2R-4-68 -69設立詐騙電話機房,且為求分工精細,該集團負責在機房撥打電話進行詐騙之成員之一洪琮毅另成立一子集團,該子集團下轄四小組,分別由陳益家、張瑜瑋、陳志遠及羅旭甲4人(均另案提起公訴)擔任組長,每組另有4至5名成員,嗣並由朱志偉之胞姐朱慧娟協助將各成員所得薪資匯入集團成員所提供之帳戶內。藍嘉哲、洪粲程分別於民國(下同)99年3月13日搭機前往越南加入羅旭甲及張瑜瑋之詐騙小組;黃俊豪亦於同日前往越南加入朱志偉旗下另一電話詐騙小組,其等3人並分別擔任佯裝大陸公安部門人員撥打電話之工作。嗣藍嘉哲、洪粲程及黃俊豪乃於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詐騙方式,使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被害人因此陷於錯誤,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5、編號13所示之被害人並因此匯款至該集團指定之帳戶內,後由該集團附屬之車手集團將款項領出;另如附表編號6至12所示之被害人周萍、林秋、溫淳生、陳平、殷安煥、徐伯軍及徐霞芬則及時發現受騙未將款項匯出而不遂(藍嘉哲部分詳如附表編號13所示;洪粲程部分詳如附表各編號所示;黃俊豪部分詳如附表編號1至5及編號13所示)。

二、案經彰化縣政府警察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藍嘉哲、洪粲程及黃俊豪於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陳錫珍、許志紅、高家坤、袁月、高建龍、周萍、林秋、溫淳生、陳平、殷安煥、徐伯軍、徐霞芬及李曉菁於警詢時指證之情節相符(陳錫珍部分: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6562號偵查卷⑤【下稱偵卷⑤】第20~21頁;許志紅部分:見偵卷⑤第89~90頁;高家坤部分:見偵卷⑤第85頁;袁月部分:見偵卷第91頁;高建龍部分:見偵卷⑤第24~25頁;周萍部分:見偵卷

⑤第115~117頁;林秋部分:見偵卷⑤第118~119頁;溫淳生部分:見偵卷⑤第120~122頁;陳平部分:見偵卷⑤第123~124頁;殷安煥部分:見偵卷⑤第106~108頁;徐伯軍部分:見偵卷⑤第109~111頁;徐霞芬部分:見第112~114頁;李曉菁部分:見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偵二字第0990054041號警卷②【下稱警卷②】第137反面~138頁),並與共犯即集團首腦朱志偉、一同在越南遭查獲負責管理機房人員之負責人洪琮毅、組長羅旭甲、張瑜瑋、陳志遠、負責匯款予被告等人之朱慧娟及和被告藍嘉哲一同前往越南工作之黃宇笙等於警詢、偵查中之陳述(朱志偉部分: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119號偵查卷⑦【下稱偵卷⑦】第30~32頁;洪琮毅部分:見彰化縣警察局第00000000000號警卷③【下稱警卷③】第1~8頁、第18~19 頁、第24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6562號偵查卷③【下稱偵卷③】第38~42頁,同上偵查卷④【下稱偵卷④】第96~97頁、第101~102頁、第180~181頁、第200~202頁,偵卷⑤第16~17頁、第29頁、第33~35頁;羅旭甲部分:見警卷③第25反面~27頁,同上偵查卷②【下稱偵卷②】第210~215頁、第220~225頁,偵卷⑦第61~64頁;張瑜瑋部分:見警卷③第28反面~31頁,偵卷②第159~160頁,偵卷⑦第61~64頁;陳志遠部分:見警卷③第34~37頁,偵卷②第177~180頁,偵卷⑤第44~45頁;朱慧娟部分:見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偵二字第0990054041號警卷①【下稱警卷①】第2~21頁;黃宇笙部分:見警卷③第54反面~56頁,偵卷②第13頁,偵卷⑦第21~22頁、第24~25頁)互核一致,且有中國建設銀行存款利息清單暨存款憑條、中國工商銀行個人業務憑證(填單)暨儲蓄存款利息清單、中國建設銀行業務收費憑證、中國農業銀行綜合應用系統交易明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國泰世華銀行存款憑證客戶收執聯及中國信託新臺幣存提款交易憑證、手寫之集團成員匯薪帳號資料、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9年4月13日中信銀字第09922271204796號函暨所附設置於統一寶慶之ATM自動櫃員機之交易明細、該詐騙集團成員基本暨護照資料、該詐騙集團成員之相關帳戶資料、詐騙紀錄之翻拍照片、被告藍嘉哲、洪粲程及黃俊豪之入出境資料、詐騙集團成員工作分配暨帳戶資料、第一商業銀行草屯分行以99年7月29日一草屯字第00203號函檢附被告洪粲程之帳戶相關資料、第一商業銀行南投分行以99年7月29日一南投字第00121號函檢附被告藍嘉哲之配偶胡玉珊之帳戶相關資料、被告藍嘉哲及其配偶胡玉珊之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被告黃俊豪之入出境資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草屯分行以99 年8月9日99草屯他字第099900693號函檢附被告黃俊豪母親林豔秀之帳戶相關資料、第一商業銀行草屯分行以99年8月12日一草屯字第002 25號函檢附被告黃俊豪配偶黃怡菁之帳戶相關資料,以及被告黃俊豪之全戶戶籍資料(見偵卷⑤第22頁、第78~81頁、第86頁;警卷②第138反頁~140;警卷③第16頁反面;偵卷④第71~72頁、第140~143頁、第146 ~158頁;偵卷⑦第26~28頁、第70~82頁;偵卷⑧第30頁、第69~81頁、第83~85頁)等在卷足稽,本件事證明確,被告3人之犯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藍嘉哲如附表編號13所為、被告洪粲程及黃俊豪如附表編號1~5及編號13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洪粲程如附表編號6~12所為,因被害人等及時查知俱未遭騙取任何財物而未遂,故均係犯同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又被告藍嘉哲、洪粲程及黃俊豪與共犯朱志偉、洪琮毅、羅旭甲、張瑜瑋、陳志遠、朱慧娟及另數名年籍姓名均不詳之男女等人之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又如附表編號13所示被害人李曉菁遭被告3人與該詐欺集團詐騙後,自銀行提領240000元之現款,陸續200000元及40000元分別匯入該詐欺集團指示之不同帳戶內,均屬同一詐欺取財犯行,惟檢察官起訴意旨漏未就被害人李曉菁因同一詐欺行為而匯款40000元部分予以起訴,然此未經起訴部分既與上開已經起訴之論罪科刑部分,係同一詐欺取財犯罪,自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被告洪粲程就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犯罪;被告黃俊豪就如附表編號1~5及編號13所示之犯罪,均係基於各別犯意而為,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另就被告洪粲程如附表編號6至12所為,應分別依刑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爰審酌被告藍嘉哲、洪粲程及黃俊豪素行尚稱良好,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然其等3人正值青年,均不依正途謀生,率爾參與詐騙集團詐騙被害人,而被告藍嘉哲僅為1件詐騙行為惡性非大;另被告洪粲程、黃俊豪則對於如附表編號1~5及編號13所示之被害人分別詐取不同金額之款項,使各該被害人受輕重不一之實害,以及洪粲程於附表編號6~12之詐欺犯行,均因各被害人發覺而不遂,未受任何實害,及被告等參與犯行之程度,所見之惡性,惟被告3人於本院審理中俱知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就被告洪粲程、黃俊豪部分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刑法第28條、第339條第1項、第3項、第2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全中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一庭法 官 高 思 大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林 雅 貞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
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
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 時間 │被害人│    詐  騙  方  式          │    主   文     │
├──┼───┼───┼──────────────┼────────┤
│1   │99年6 │陳錫珍│99年6月23日早上9時左右,左揭│洪粲程共同意圖為│
│    │月23日│(大陸│被害人在家中接獲陌生電話。來│自己不法之所有,│
│    │上午9 │地區人│電者為一名女性,並自稱是無錫│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時許  │民)  │市電信局,復偽稱與伊家電話捆│之物交付,處有期│
│    │(起訴│      │綁在一起之徐州電話號碼0519-8│徒刑伍月,如易科│
│    │書就此│      │0000000號欠費人民幣(以下編 │罰金,以新臺幣壹│
│    │誤載為│      │號1至12均相同)2893元,該號 │仟元折算壹日。  │
│    │下午3 │      │係於99年4月20日安裝於徐州市 │黃俊豪共同意圖為│
│    │時許應│      │市轄區○○○○路78號云云,起│自己不法之所有,│
│    │予更正│      │初被害人並不相信,該名女性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    │      │稱可以協助被害人轉接至徐州市│之物交付,處有期│
│    │      │      │公安局,由被害人向他們報案,│徒刑伍月,如易科│
│    │      │      │公安局並可以協助查核,若非被│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害人所用,電話費即無須由其負│仟元折算壹日。  │
│    │      │      │擔。未幾即有另名男性講話,該│                │
│    │      │      │男子自稱係徐州市公安局的劉警│                │
│    │      │      │官,被害人即將該女性所稱之電│                │
│    │      │      │話欠費情況跟該自稱為劉警官之│                │
│    │      │      │男子說明,該男子再訛稱欲協助│                │
│    │      │      │其查核身分信息有無被他人利用│                │
│    │      │      │作其他違法的事情,而被害人與│                │
│    │      │      │該男子通話之際,該男子並要求│                │
│    │      │      │被害人將手機關掉,聲稱係恐影│                │
│    │      │      │響通話,並稱給其做電話詢問筆│                │
│    │      │      │錄,不可以跟其他任何人說起云│                │
│    │      │      │云,後來被害人在電話中隱約聽│                │
│    │      │      │到電話那頭稱被害人的身份信息│                │
│    │      │      │遭人利用辦了一張招商銀行的卡│                │
│    │      │      │,涉嫌洗黑錢,涉案價值210萬 │                │
│    │      │      │云云。該男子再稱被害人所涉已│                │
│    │      │      │不止是電話欠費的問題了,因其│                │
│    │      │      │現在涉嫌洗黑錢,檢察院已立案│                │
│    │      │      │偵查,被害人是犯罪嫌疑人,要│                │
│    │      │      │馬上要起訴,被害人聽到這話心│                │
│    │      │      │裡十分害怕,立即解釋其沒有洗│                │
│    │      │      │錢等語,後來該自稱劉警官之男│                │
│    │      │      │子稱其相信被害人的,並稱被害│                │
│    │      │      │人身份信息已經全部外洩了,他│                │
│    │      │      │相信被害人也是一個受害者,現│                │
│    │      │      │在為了保全被害人名下的財產,│                │
│    │      │      │他幫被害人轉接到中國銀行的監│                │
│    │      │      │管會去,讓被害人把情況跟對方│                │
│    │      │      │說明,然後再由自稱中國銀行監│                │
│    │      │      │管會王主任之男子接聽電話,該│                │
│    │      │      │自稱王主任之男子要求被害人把│                │
│    │      │      │名下所有的銀行卡卡號以及卡裡│                │
│    │      │      │的金額都告訴他,被害人就告訴│                │
│    │      │      │該自稱王主任之男子其在工商銀│                │
│    │      │      │行有35000元的存款,在建設銀 │                │
│    │      │      │行有10000元的存款,還有一張 │                │
│    │      │      │商銀行的一本通只有2000元。該│                │
│    │      │      │自稱王主任之男子立即提供被害│                │
│    │      │      │人兩個卡號,令被害人將存在工│                │
│    │      │      │商銀行和建設銀行裡的錢轉到他│                │
│    │      │      │提供的帳號裡,經過他們審核後│                │
│    │      │      │沒有問題就返還給伊,復稱那一│                │
│    │      │      │本通裡的2000元就不要審核了,│                │
│    │      │      │且稱審核時間約要1個小時左右 │                │
│    │      │      │,他讓被害人過1個小時之後等 │                │
│    │      │      │他電話,被害人不疑有他,並因│                │
│    │      │      │此陷於錯誤,而於同日晚上11時│                │
│    │      │      │許,依該自稱王主任之男子之指│                │
│    │      │      │示,至石門路工商銀行將35000 │                │
│    │      │      │元陸續轉存至大陸地區人民王蕊│                │
│    │      │      │設立於工商銀行帳號:00000000│                │
│    │      │      │00000000000號帳戶內;另至山 │                │
│    │      │      │北菜場門口的建設銀行將10000 │                │
│    │      │      │元轉存至大陸地區人民吳溪設立│                │
│    │      │      │於建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                │
│    │      │      │0000000號帳戶內。嗣因被害人 │                │
│    │      │      │始終未曾接到對方電話,始知受│                │
│    │      │      │騙。後並由林忠呈、郭泰成等所│                │
│    │      │      │屬車手集團前往取款。        │                │
├──┼───┼───┼──────────────┼────────┤
│2   │99年6 │許志紅│99年6月23日下午2時左右,左揭│洪粲程共同意圖為│
│    │月23日│(大陸│被害人在家中接獲陌生電話。來│自己不法之所有,│
│    │下午2 │地區人│電者為一名女性,並自稱是電信│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時許  │民)  │局,復偽稱被害人之徐州電話號│之物交付,處有期│
│    │(起訴│      │碼0000-00000000號欠費2893元 │徒刑陸月,如易科│
│    │書就此│      │,並稱其可協助報警處理,後電│罰金,以新臺幣壹│
│    │誤載為│      │話即再度接通,並由自稱王警官│仟元折算壹日。  │
│    │下午4 │      │之男子接聽後再由自稱黃警官之│黃俊豪共同意圖為│
│    │時55分│      │男子接聽電話,並稱被害人有一│自己不法之所有,│
│    │應予更│      │張招商銀行卡參與偷車集團洗錢│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正)  │      │,再要求被害人將其所有之銀行│之物交付,處有期│
│    │      │      │帳戶及存款資料說明清楚,復要│徒刑陸月,如易科│
│    │      │      │求被害人保持手機暢通,被害人│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不疑有他,並因此陷於錯誤,而│仟元折算壹日。  │
│    │      │      │於同日下午4時55分許依該自稱 │                │
│    │      │      │黃警官之男子之指示,至建設銀│                │
│    │      │      │行將109000元轉存至大陸地區人│                │
│    │      │      │民吳溪設立於建設銀行帳號:62│                │
│    │      │      │00000000000000004號帳戶內。 │                │
│    │      │      │嗣因被害人始終未曾接到對方  │                │
│    │      │      │電話,始知受騙。後並由林忠呈│                │
│    │      │      │、郭泰成等所屬車手集團前往取│                │
│    │      │      │款。                        │                │
├──┼───┼───┼──────────────┼────────┤
│3   │99年6 │高家坤│99年6月24日上午9時許,左揭被│洪粲程共同意圖為│
│    │月24日│(大陸│害人在家休息,接獲不明來電稱│自己不法之所有,│
│    │上午9 │地區人│其家用電話欠費2800多元,係被│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時許  │民)  │害人家電話和別人捆綁在一起,│之物交付,處有期│
│    │      │      │其中並涉及到一個犯罪集團,要│徒刑參月,如易科│
│    │      │      │求被害人報案,並給其電話,被│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害人依指示打過去後,對方自稱│仟元折算壹日。  │
│    │      │      │是公安局的劉警官,並稱被害人│黃俊豪共同意圖為│
│    │      │      │涉及犯罪團體,要求被害人將錢│自己不法之所有,│
│    │      │      │轉帳至他們提供的一個帳號上去│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      │      │,被害人不疑有他,並因此陷於│之物交付,處有期│
│    │      │      │錯誤,而於同日中午12時30分許│徒刑參月,如易科│
│    │      │      │,至劉演街上的農業銀行之自動│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存取機依指示將8100元轉帳至大│仟元折算壹日。  │
│    │      │      │陸地區人民李疌彬設立之帳號:│                │
│    │      │      │0000000000000000315號帳戶內 │                │
│    │      │      │。                          │                │
├──┼───┼───┼──────────────┼────────┤
│4   │99年6 │袁月(│99年6月24日上午10時45分許左 │洪粲程共同意圖為│
│    │月24日│大陸地│揭被害人在家中接獲來電聲稱其│自己不法之所有,│
│    │上午10│區人民│電話欠費,並要被害人按電話1 │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時45分│)    │查詢,待被害人按1後即有自稱 │之物交付,處有期│
│    │許(起│      │工作人員之男子稱其以身分證在│徒刑參月,如易科│
│    │訴書就│      │徐州申請了一只電話,現已欠費│罰金,以新臺幣壹│
│    │此誤載│      │2800元等語,被害人乃再請問該│仟元折算壹日。  │
│    │為下午│      │工作人員如何處理,該自稱工作│黃俊豪共同意圖為│
│    │1時許 │      │人員之男子再稱將協助被害人轉│自己不法之所有,│
│    │應予更│      │接至徐州市公安局,嗣另有自稱│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正)  │      │徐州市公安局人員之男子隨即與│之物交付,處有期│
│    │      │      │被害人通話,並詢問其基本情況│徒刑參月,如易科│
│    │      │      │,被害人即向該自稱公安局人員│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之男子說明基本情況後,該自稱│仟元折算壹日。  │
│    │      │      │公安局人員之男子復稱被害人可│                │
│    │      │      │能涉嫌徐州當地一個盜車洗錢之│                │
│    │      │      │團體,為了查清被害人和該洗錢│                │
│    │      │      │團體有無黑錢來往,需被害人將│                │
│    │      │      │錢匯入其提供之帳號:00000000│                │
│    │      │      │00000000000號之帳戶裡云云, │                │
│    │      │      │被害人不疑有他,並因此陷於錯│                │
│    │      │      │誤,而於當日下午1時許,依該 │                │
│    │      │      │名自稱公安局人員之男子之指示│                │
│    │      │      │至清提路之工商銀行自動取款機│                │
│    │      │      │匯款8549元到上揭帳戶內。迨被│                │
│    │      │      │害人返家將上情告知母親,始知│                │
│    │      │      │受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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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99年6 │高建龍│99年6月25日下午1時許,左揭被│洪粲程共同意圖為│
│    │月25日│(大陸│害人在巷頭夾板市場自己開的名│自己不法之所有,│
│    │下午1 │地區人│居牆紙店接獲來電。來電者為一│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時許  │民)  │名女性,並其有一固定電話欠費│之物交付,處有期│
│    │      │      │2893元,該號係安裝於徐州市市│徒刑參月,如易科│
│    │      │      │霞區○○○○路78號云云,被害│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人稱伊未曾去過徐州,亦未在該│仟元折算壹日。  │
│    │      │      │處申辦電話,該名女性復稱可能│黃俊豪共同意圖為│
│    │      │      │係被害人之身分信息遭人盜用,│自己不法之所有,│
│    │      │      │並假意協助被害人轉接至徐州  │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      │      │110報案,後即有一名自稱高志 │之物交付,處有期│
│    │      │      │誠警官之男子接聽電話,並向要│徒刑參月,如易科│
│    │      │      │求被害人提供身分證號碼,且稱│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有他人使用伊之身分證在徐州從│仟元折算壹日。  │
│    │      │      │事洗錢活動,該自稱高志誠警官│                │
│    │      │      │之男子再稱將協助被害人轉接至│                │
│    │      │      │徐州銀行人某工作人員查詢有無│                │
│    │      │      │其他虛擬帳戶及違法交易紀錄,│                │
│    │      │      │旋即有另名自稱王萍之女子接聽│                │
│    │      │      │電話,復向被害人索取8個銀行 │                │
│    │      │      │卡後3碼,並向伊詢問何張銀行 │                │
│    │      │      │卡內有存款等語,伊答稱僅交通│                │
│    │      │      │銀行的卡裡有12000元,該自稱 │                │
│    │      │      │王萍之女子隨即稱其等將進行保│                │
│    │      │      │護被害人存款之動作,伊不疑有│                │
│    │      │      │他,並因此陷入錯誤,而依其指│                │
│    │      │      │示至夾板市場里工商銀行操作自│                │
│    │      │      │動存取款機,並將12200元存入 │                │
│    │      │      │該女子指示之工商銀行銀行卡帳│                │
│    │      │      │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 │                │
│    │      │      │戶內,該女子並說2個小時後帳 │                │
│    │      │      │號即可以正常使用云云,惟經過│                │
│    │      │      │20多分鐘後,被害人逕行至工商│                │
│    │      │      │銀行查詢工商銀行及交通銀行的│                │
│    │      │      │帳戶,發現裡面根本沒有錢,始│                │
│    │      │      │知上當,乃報警處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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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99年6 │周萍(│99年6、7月份某日上午9時許, │洪粲程共同意圖為│
│    │、7月 │大陸地│左揭被害人在家接獲一名女子來│自己不法之所有,│
│    │某日上│區人民│電,聲稱伊的固定電話欠費2000│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午9時 │)    │多元,被害人雖稱不可能,惟該│之物交付,未遂,│
│    │許    │      │名女子另稱可能是家中電話與其│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他人家串線引起的,被害人當時│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認為不無可能,後來該女子復稱│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可能係伊之身份信息遭人洩漏云│日。            │
│    │      │      │云,適被害人新申辦建設銀行之│                │
│    │      │      │銀行卡,乃信其所言,並將伊手│                │
│    │      │      │機號碼、身份證號碼及電話固定│                │
│    │      │      │號碼提供予對方,嗣被害人發覺│                │
│    │      │      │該通電話實係詐騙電話,乃主動│                │
│    │      │      │將電話掛斷了,並報警處理,而│                │
│    │      │      │未被騙取錢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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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99年6 │林秋(│99年6月底某日上午10時許,左 │洪粲程共同意圖為│
│    │月底某│大陸地│揭被害人在家中接獲一名自稱係│自己不法之所有,│
│    │日上午│區人民│電信工作人員之女子來電,聲稱│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10時許│)    │伊固定電話欠費幾千元,被害人│之物交付,未遂,│
│    │      │      │稱不可能,該女子即稱可能係電│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話遭人冒用云云,並稱可協助向│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徐州市公安局110報案,且稱可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協助轉接,後電話即轉接由另名│日。            │
│    │      │      │男子接聽,該名男子自稱係徐州│                │
│    │      │      │市公安局指揮中心之民警顏彬,│                │
│    │      │      │並於詢問被害人之後稱被害人之│                │
│    │      │      │電話應係遭人冒用等語,被害人│                │
│    │      │      │復將身分證號碼告知該自稱顏彬│                │
│    │      │      │之男子,後因電話收訊不良,該│                │
│    │      │      │自稱顏彬之男子乃稱第二天欲再│                │
│    │      │      │與伊聯繫,然第二天該男子並未│                │
│    │      │      │再來電話,伊始未上當受騙。  │                │
├──┼───┼───┼──────────────┼────────┤
│8   │99年6 │溫淳生│99年6月28某日某時許,左揭被 │洪粲程共同意圖為│
│    │月28日│(大陸│害人在家中接獲一名自稱係電信│自己不法之所有,│
│    │某日某│地區人│工作人員之女子來電,聲稱伊固│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時許  │民)  │定電話欠費2700多元,係有人用│之物交付,未遂,│
│    │      │      │被害人之身分證在徐州開機的,│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復稱要協助被害人轉接至徐州市│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警方報案,後電話轉由另名男子│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接聽,該名男子自稱係徐州市公│日。            │
│    │      │      │安局之王財警官,該王財警官稱│                │
│    │      │      │要對被害人電話錄音,要求伊將│                │
│    │      │      │家中門窗關上,且將手機關機,│                │
│    │      │      │接著又稱要協助被害人查詢電話│                │
│    │      │      │欠費情況,復稱有人用被害人之│                │
│    │      │      │身分證申請了一個座機號碼,現│                │
│    │      │      │在該號座機欠費等語,又詢問被│                │
│    │      │      │害人身分證是否曾遺失,復欲再│                │
│    │      │      │查詢是否還有其他違法情事,被│                │
│    │      │      │害人在電話中聽聞有人聲稱伊的│                │
│    │      │      │身分證遭人利用申辦了一個銀行│                │
│    │      │      │卡,交由盜車集團洗錢,嗣該自│                │
│    │      │      │稱王財警官之男子要求被害人將│                │
│    │      │      │伊自己申辦之每張銀行卡卡後末│                │
│    │      │      │6碼及卡內之存款金額予他,並 │                │
│    │      │      │稱如此即可保護資產,該自稱王│                │
│    │      │      │財警官之男子復又稱要將電話轉│                │
│    │      │      │接至徐州人民銀行,並要將被害│                │
│    │      │      │人之存款轉帳至人民銀行,後又│                │
│    │      │      │有另名女子再度向被害人核對銀│                │
│    │      │      │行卡號,復要求被害人至附近銀│                │
│    │      │      │行轉帳,至此被害人乃發覺有異│                │
│    │      │      │,乃將電話掛斷,方未遭騙取錢│                │
│    │      │      │財。                        │                │
├──┼───┼───┼──────────────┼────────┤
│9   │99年6 │陳平(│99年6月28日上午9時左右,左揭│洪粲程共同意圖為│
│    │月28日│大陸地│被害人在家接獲自稱是無錫電信│自己不法之所有,│
│    │上午9 │區人民│公司之男子來電,並稱伊座機欠│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時許  │)    │費2800多元,該座機係與徐州的│之物交付,未遂,│
│    │      │      │一個電話捆綁在一起的,係用被│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害人的名字申辦等語,該男子並│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稱將協助被害人轉接至徐州公安│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局報案,迨接通後,另名自稱沈│日。            │
│    │      │      │進之男子,復稱係徐州公安局聲│                │
│    │      │      │稱被害人有欠費情事,該男子並│                │
│    │      │      │將被害人之身分證號碼報了出來│                │
│    │      │      │,後該自稱沈進之男子又稱經與│                │
│    │      │      │電信聯繫後已查明被害人未欠費│                │
│    │      │      │,惟被害人之身份證遭人冒用申│                │
│    │      │      │辦了招商銀行卡且涉及洗黑錢2 │                │
│    │      │      │百多萬。復又要被害人接聽國家│                │
│    │      │      │安全局銀行系統的主任電話,接│                │
│    │      │      │通後,該名男子又詢問被害人及│                │
│    │      │      │先生之上班地點、銀行卡內之金│                │
│    │      │      │額,並套問伊銀行密碼,後該名│                │
│    │      │      │男子掛斷電話,復由另名自稱係│                │
│    │      │      │徐州公安局王強警官之男子再度│                │
│    │      │      │來電,因被害人已和先生通過電│                │
│    │      │      │話懷疑係詐騙集團所為,乃向該│                │
│    │      │      │自稱王強之男子稱欲先詢問徐州│                │
│    │      │      │公安局再說,該自稱王強之男子│                │
│    │      │      │即把電話掛斷,始未被騙取錢財│                │
│    │      │      │。                          │                │
├──┼───┼───┼──────────────┼────────┤
│10  │99年6 │殷安煥│99年6月28日下午4時30分許,左│洪粲程共同意圖為│
│    │月28日│(大陸│揭被害人在家中接獲一名自稱是│自己不法之所有,│
│    │下午4 │地區人│電信局人員之女子來電,聲稱伊│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時30分│民)  │在徐州的電話欠費6000多元,因│之物交付,未遂,│
│    │許    │      │被害人十分疑惑,該女子即稱要│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協助轉接至徐州市公安局,接著│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電話轉由自稱是徐州市公安局某│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警官之男子接聽,該男子聲稱可│日。            │
│    │      │      │協助查詢情況後即切斷通話,1 │                │
│    │      │      │分鐘後該男子再度來電,復稱經│                │
│    │      │      │查詢被害人牽涉一起金融案件,│                │
│    │      │      │被害人銀行裡的錢可能有危險,│                │
│    │      │      │並要求被害人將身分證的號碼及│                │
│    │      │      │銀行卡上號碼的最後3位數及卡 │                │
│    │      │      │上的錢有多少、家庭況、本人情│                │
│    │      │      │況均報給該男子,嗣該男子復要│                │
│    │      │      │求被害人將所有銀行卡全部準備│                │
│    │      │      │好,又稱會在上面的機構盡量幫│                │
│    │      │      │助被害人,要伊等候來電等語即│                │
│    │      │      │掛斷電話,迨被害人靜心一想,│                │
│    │      │      │乃至派出所詢問,始知上情,而│                │
│    │      │      │未被騙取錢財。              │                │
├──┼───┼───┼──────────────┼────────┤
│11  │99年6 │徐伯軍│99年6月29日中午12時,左揭被 │洪粲程共同意圖為│
│    │月29日│(大陸│害人於辦公室接獲一名自稱為電│自己不法之所有,│
│    │中午12│地區人│信局人員之女性來電,該女子稱│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時許  │民)  │被害人電話欠費,被害人並要求│之物交付,未遂,│
│    │      │      │該女子協助查詢欠費金額多少?│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該女子復稱無法查詢,並聲稱其│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可將電話轉接至可以查詢之處,│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未幾即有另名男性接聽電話,又│日。            │
│    │      │      │稱被害人電話遭徐州一個戶頭盜│                │
│    │      │      │用,現欠費2000多元,且被害人│                │
│    │      │      │所有之投資銀行卡也已經他人盜│                │
│    │      │      │用,後該男子再稱其可協助將電│                │
│    │      │      │話轉接至徐州公安局求證,且要│                │
│    │      │      │求被害人將手機關掉,把辦公室│                │
│    │      │      │門關上,再稱公安局問什麼答什│                │
│    │      │      │麼等語,嗣又有另名男子與被害│                │
│    │      │      │人通話,該男子自稱是徐州市公│                │
│    │      │      │安警察,該自稱係公安之男子稱│                │
│    │      │      │被害人投資銀行卡已經遭人盜用│                │
│    │      │      │透支20多萬元,並問被害人有幾│                │
│    │      │      │張銀行卡,被害人乃把自己中國│                │
│    │      │      │農業銀行卡號和兒子的農行卡號│                │
│    │      │      │及自己的身分證號碼都報給對方│                │
│    │      │      │,後來該自稱係公安之男子又稱│                │
│    │      │      │需繳交查詢費3000元,恰被害人│                │
│    │      │      │公司客人推門進來,聽聞被害人│                │
│    │      │      │需繳交查詢費3000元,方告知被│                │
│    │      │      │害人對方應係詐騙集團等語,被│                │
│    │      │      │害人始未遭騙取錢財。        │                │
├──┼───┼───┼──────────────┼────────┤
│12  │99年6 │徐霞芬│99年6月29日下午2、3時許接到 │洪粲程共同意圖為│
│    │月29日│(大陸│一名自稱是電信局人員之女子來│自己不法之所有,│
│    │下午2 │地區人│電予左揭被害人,稱被害人家用│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3時 │民)  │電話欠費2900多元了云云,因被│之物交付,未遂,│
│    │許    │      │害人稱不可能,該女子乃詢問被│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害人是否要報警,並稱其會協助│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伊報案,且掛斷電話。後另有自│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稱是徐州公安張警員之男子來電│日。            │
│    │      │      │,復稱被害人家電話確實欠費  │                │
│    │      │      │2900多元了,又問被害人是否能│                │
│    │      │      │到徐州,被害人答稱伊無法前去│                │
│    │      │      │徐州,該自稱張警員之男子又稱│                │
│    │      │      │其可直接在電話裡詢問被害人情│                │
│    │      │      │況,復稱被害人只要相信他,3 │                │
│    │      │      │天即能破案云云,又說其查一下│                │
│    │      │      │被害人的身分有無遭人盜用,即│                │
│    │      │      │掛斷電話,不久,該自稱張警員│                │
│    │      │      │之男子再度來電並稱已查清楚被│                │
│    │      │      │害人身分證確係遭人盜用,在徐│                │
│    │      │      │州招商銀行設立一帳號供盜車集│                │
│    │      │      │團洗錢,並要求被害人需配合調│                │
│    │      │      │查,且要求被害人需將家中所有│                │
│    │      │      │經濟情況及家中所有之銀行卡號│                │
│    │      │      │均詳細告知,不然即會將所有銀│                │
│    │      │      │行帳戶都凍結云云,復詢問被害│                │
│    │      │      │人銀行卡未4碼為何?被害人即 │                │
│    │      │      │將銀行卡號告知該自稱為張警員│                │
│    │      │      │之男子,該男子復問被害人卡內│                │
│    │      │      │之存款金額及銀行卡密碼云云,│                │
│    │      │      │因被害人起疑,該男子方未再予│                │
│    │      │      │追問,復說因時間已晚需等至明│                │
│    │      │      │日才能處理,又要求被害人不得│                │
│    │      │      │對任何人提起這件事,並相約於│                │
│    │      │      │翌日早上8時30分會再度來電; │                │
│    │      │      │翌日被害人候至8時35分仍未等 │                │
│    │      │      │到該男子之來電,被害人開始懷│                │
│    │      │      │疑該男子係詐騙集團,乃前往銀│                │
│    │      │      │行將錢取出,且打電話報警,而│                │
│    │      │      │未被騙取錢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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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99年3 │李曉菁│99年3月25日上午11時2分許,左│洪粲程共同意圖為│
│    │月25日│(在台│揭被害人在高雄縣鳳山市鎮北里│自己不法之所有,│
│    │上午11│國民)│北巷22之6號工廠內,接獲一名 │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時2分 │      │自稱是新竹市警察局警官陳正雄│之物交付,處有期│
│    │許    │      │的來電,其謊稱被害人的身分證│徒刑伍月,如易科│
│    │      │      │遭盜用開戶涉及洗錢案件,要求│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被害人將銀行帳戶內的資金全部│仟元折算壹日。  │
│    │      │      │提領存入信託帳戶,被害人不疑│黃俊豪共同意圖為│
│    │      │      │有他,並因此陷於錯誤,而提領│自己不法之所有,│
│    │      │      │新臺幣240000元,且依指示接續│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      │      │將40000元匯入國泰世華銀行台 │之物交付,處有期│
│    │      │      │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徒刑伍月,如易科│
│    │      │      │號帳戶內;另將200000元匯入中│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國信託銀行樹林分行帳號:822-│仟元折算壹日。  │
│    │      │      │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後始知│                │
│    │      │      │受騙,而報警處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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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167號於民國 100 年 10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