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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32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20 日

法官陳斐琪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32號

聲請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游偉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游偉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游偉嘉前於民國九十七年間因竊盜、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九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二五二O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共十四罪)、有期徒刑二月(共七罪),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確定;復於九十九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九年度審投簡字第一三二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內容均詳如附表所示)。

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卷附前揭案件之判決書共二件、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影本共二件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後,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0 日

法 官 陳 斐 琪

書記官 謝 育 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32號於民國 100 年 09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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