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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05號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林依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05號

聲請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謝永曜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 年度執聲付字第17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謝永曜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永曜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執行中,業於民國100 年12月23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謝永曜前於98年間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98年度訴字第79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提起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259 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復於99年間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22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上開2 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99年度聲字第651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又於同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審投刑簡字第41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其於99年7 月14日入監接續執行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0 年12月23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32200號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0 年12月23日法授矯字第10001322001 號函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 依 蓉

書記官 顏 緗 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05號於民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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