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05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05號
- 聲請人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謝永曜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 年度執聲付字第17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謝永曜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永曜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執行中,業於民國100 年12月23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謝永曜前於98年間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98年度訴字第79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提起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259 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復於99年間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22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上開2 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99年度聲字第651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又於同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審投刑簡字第41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其於99年7 月14日入監接續執行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0 年12月23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32200號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0 年12月23日法授矯字第10001322001 號函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