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審投刑簡字第416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審投刑簡字第416號
- 聲請人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毒偵字第6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1 至7 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均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編號8 所示之物,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關於當場扣得物品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如本判決附表所示之物;證據部份應補充「如附表所示之物扣案可佐」、「扣案物品照片3張、南投縣政府警察局集集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99年9月28日草療鑑字第0990900163號鑑定書各1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施用。核被告甲○○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被告曾受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有期徒刑之宣告並執行完畢一情,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參,其受前揭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累犯之規定加重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前曾因施用毒品經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法院判刑確定之素行,亦有上述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佐,仍未斷除毒癮,竟再次施用毒品,無視於毒品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及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然衡酌施用毒品係屬自戕行為,被告犯罪手段尚屬平和,暨犯後已知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㈣扣案之透明結晶7包(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經送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鑑驗,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院99年9月28日草療鑑字第0990900163號鑑定書1份在卷可憑,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盛裝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共7只,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視為毒品之一部分,一併宣告沒收銷燬之;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因鑑驗而耗用部分,既已滅失,自毋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再者,扣案如附表編號8所示之物,係被告所有供其犯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所用之物,業據其供承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適用之法律:
㈠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 條第2項。
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
㈢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數量│ 備 註 │ ├──┼──────┼──┼──────────────┤ │ 1 │第二級毒品甲│1包 │驗前淨重2.9055公克,驗餘淨重│ │ │基安非他命 │ │2.9034公克,含包裝袋1只。 │ ├──┼──────┼──┼──────────────┤ │ 2 │第二級毒品甲│1包 │驗前淨重0.6655公克,驗餘淨重│ │ │基安非他命 │ │0.6647公克,含包裝袋1只。 │ ├──┼──────┼──┼──────────────┤ │ 3 │第二級毒品甲│1包 │驗前淨重1.9226公克,驗餘淨重│ │ │基安非他命 │ │1.9204公克,含包裝袋1只。 │ ├──┼──────┼──┼──────────────┤ │ 4 │第二級毒品甲│1包 │驗前淨重0.2770公克,驗餘淨重│ │ │基安非他命 │ │0.2752公克,含包裝袋1只。 │ ├──┼──────┼──┼──────────────┤ │ 5 │第二級毒品甲│1包 │驗前淨重0.2064公克,驗餘淨重│ │ │基安非他命 │ │0.2060公克,含包裝袋1只。 │ ├──┼──────┼──┼──────────────┤ │ 6 │第二級毒品甲│1包 │驗前淨重2.6582公克,驗餘淨重│ │ │基安非他命 │ │2.6568公克,含包裝袋1只。 │ ├──┼──────┼──┼──────────────┤ │ 7 │第二級毒品甲│1包 │驗前淨重4.0069公克,驗餘淨重│ │ │基安非他命 │ │4.0046公克,含包裝袋1只。 │ ├──┼──────┼──┼──────────────┤ │ 8 │安非他命吸食│1支 │ │ │ │器 │ │ │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