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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54號

違反護照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16 日

法官高思大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54號

公訴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振興

      柯志昌

      王正德

上列被告因違反護照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3月23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法條論結欄內贅述「刑法第壹佰柒拾壹條第壹項、第貳佰拾肆條、第伍拾伍條前段」,以及附表編號7事實欄內第壹行贅載「湯程凱」均予刪除更正。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法條論結欄內贅述「刑法第171條第1項、第214條、第55條前段」,以及附表編號7事實欄內第壹行贅載「湯程凱」部分既均屬贅載、贅述之誤寫,且無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是依首揭條文規定及解釋意旨,予以刪除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 思 大

書記官 洪 正 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54號於民國 101 年 05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護照條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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