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54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54號
- 公訴人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張振興
柯志昌
王正德
上列被告因違反護照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3月23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法條論結欄內贅述「刑法第壹佰柒拾壹條第壹項、第貳佰拾肆條、第伍拾伍條前段」,以及附表編號7事實欄內第壹行贅載「湯程凱」均予刪除更正。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法條論結欄內贅述「刑法第171條第1項、第214條、第55條前段」,以及附表編號7事實欄內第壹行贅載「湯程凱」部分既均屬贅載、贅述之誤寫,且無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是依首揭條文規定及解釋意旨,予以刪除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