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07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407號
- 聲請人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莊家榮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2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莊家榮因犯如附表所示之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家榮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受刑人莊家榮前於如附表所示之犯罪日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共2 罪,分別經本院以101 年度投刑簡字第20號、100 年度訴字第556 號判決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甲)2 份在卷可按。茲檢察官聲請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就如附表所示2 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