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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22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陳斐琪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522號

聲請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明勝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明勝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3條規定參照。

二、受刑人陳明勝前於民國100 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投刑簡字第5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如附表編號1 所示);復於同年間,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訴字第2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如附表編號2 所示),併科罰金新臺幣21,120元確定。而上開編號1 及編號2 有期徒刑部分,再經本院以101 年聲字第376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其又於同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投刑簡字第18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如附表編號3 所示)。

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如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書正本3 份、裁定書正本1 份、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影本2 紙及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 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7 日

法 官 陳 斐 琪

書記官 謝 育 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22號於民國 101 年 08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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