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766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766號
- 聲請人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劉武成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1 年度執聲付字第1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武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業於民國101年10月19日經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等規定,聲請其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於: ㈠93年間,因強盜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52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年,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訴字第1869號判決上訴駁回,再上訴,經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3144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下稱第①案);㈡94年間,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上訴,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491號判決撤銷原判決,另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再經上訴,由最高法院以96年度台上字第3161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下稱第②案),㈢94年間,因偽證案件,經本院96年度訴字第26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下稱第③案);嗣因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施行,上開第①至③案經本院96年度聲減字第1741號裁定,就第③案減為有期徒刑2月15日後,與不得減刑之第①、②案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確定。其於96年7月20日入監經接續執行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1年10月19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166450號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1年10月19日法授矯字第1010116645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