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37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437號
- 聲請人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賴坤成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 年度執聲付字第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賴坤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坤成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7 月、1 年9 月確定,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執行中,業於民國101 年6 月29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賴坤成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等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審訴字第235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雖經上訴,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704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以下簡稱第①罪);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埔刑簡字第24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以下簡稱第②罪);復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22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 月確定(以下簡稱第③罪);上揭第①至③罪嗣經本院以98年度審聲字第652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7 月確定;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等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278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 月、7 月確定(以下依序簡稱第④⑤罪);另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等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336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 月、5 月確定(以下依序簡稱第⑥⑦罪);上揭第④至⑦罪嗣經本院以99年度審聲字第4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9 月確定,再與第①至③罪所定之應執行刑接續執行,其於98年8 月20日入監執行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1 年6 月29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123870號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1 年6 月29日法授矯字第10101123871 號函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