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52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552號
- 聲請人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簡國昇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 年度執聲付字第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簡國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簡國昇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在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1 年8 月3 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簡國昇前於97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59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以97年度審訴字第11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以98年度審訴字第2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以98年度審訴字第4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10月確定,上開5 罪並經本院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 年確定;又於98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26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98年度訴字第61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及本院以98年度審投刑簡字第34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上開3 罪亦經本院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其於98年3 月24日入監接續執行前揭案件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1 年8 月3 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138350 號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1 年8 月3日法授矯字第10101138351 號函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