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54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679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陳斐琪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679號

公訴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劉峻傑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毒偵字第869 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劉峻傑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㈠劉峻傑前於民國91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一級毒品行為,經依本院91年度毒聲字第1018號裁定於91年11月8 日入所執行觀察、勒戒,至同年月27日因認其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執行完畢釋放出所。然其於上開觀察、勒戒處分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之92年間,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一級毒品行為,經依本院92年度毒聲字第279 號裁定於92年3 月17日入所執行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繼依本院92年度毒聲字第334 號裁定於同年4 月10日入所執行強制戒治,嗣因戒治成效經評定為良好,再依本院92年度毒聲字第985 號裁定於同年11月20日停止處分出所付保護管束,迄93年4 月1 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而執行完畢,足認其再犯率甚高,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已無法收其實效。

㈡其另於99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13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第①案);又於同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18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第②案);復於同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47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確定(第③案)。前開3 案嗣經本院以99年度審聲字第767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9 月確定。其於99年6 月24日入監執行,至100 年12月11日因羈押折抵及縮刑期滿執行完畢。

㈢嗣其果未能戒絕毒癮,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101 年8 月2 日8 時許,在其位於南投縣國姓鄉○○村○○巷00號之住處內,以將海洛因置於玻璃球吸食器內燒烤並吸食其所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海洛因1 次。嗣經警於當日14時許,持本院所核發之搜索票前往案外人彭國豐之住處執行搜索,見其在場,乃經其同意後,依法於當日15時10分許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海洛因之代謝物嗎啡陽性反應,乃查悉上情。

㈣案經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報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劉峻傑於偵查中、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參見偵卷第36頁至第37頁;本院卷第22頁、第29頁)。

㈡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藥物檢測中心報告日期:101年8 月27日、實驗編號:0000000 號尿液檢驗報告、南投縣○○○○○○里○○○○○○○○○○○○○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各1 紙(見偵卷第20頁至第21頁)。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按海洛因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1 款所指之第一級毒品,不得非法施用。核被告劉峻傑如犯罪事實㈢所示施用海洛因之所為,係犯同條例第10條第1 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又被告施用前開毒品前持有海洛因之行為為施用行為之當然手段,不另論罪。

㈡被告曾受犯罪事實㈡所示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 份附於本院卷、偵查卷內可憑。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再因故意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㈢本院審酌被告:⑴因施用毒品行為,經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處分之執行完畢釋放,另經刑之執行完畢釋放,仍無視國家杜絕毒品之政策,而施用第一級毒品1 次,其行為誠屬可議;⑵惟念及施用毒品係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行為,對他人權益損害尚非甚鉅;⑶且被告犯後並知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應適用之法律:

㈠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

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

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繕具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劉仁慈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2 日

法 官 陳 斐 琪

書記官 莊 惠 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679號於民國 101 年 12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