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737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737號
- 聲請人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蘇信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2年度執聲字第3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蘇信立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受刑人蘇信立於裁判確定前所犯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2罪係於民國102年1月25日之前所犯,而如附表編號2、4則係於102年1月25日之後所犯。而刑法第50條已於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自102年1月25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第1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2項)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經比較結果,於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刑處分之情形,符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規定者,修正前一律應併合處罰,而法院裁定定應執行刑時,未必減免受刑人之刑期,且修正前刑法剝奪受刑人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而修正後原則上不得併合處罰,然賦予受刑人有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執行刑之選擇權,亦即受刑人可選擇分別執行不得易刑處分之罪與得易刑處分之罪,或選擇定應執行刑後一併執行,比較修正前後規定,自以修正後規定有利於受刑人,是本件檢察官就被告如附表所示於刑法第50條修正前後所犯之罪,均聲請定應執行刑,自應一體適用較有利於受刑人之修正後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本件受刑人所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等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345號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而附表編號1、2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3、4所示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屬前開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聲請狀在卷可稽,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刑法第50條第2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6月 │ ├────────┼────────┼────────┼────────┤ │犯 罪 日 期│101年12月2日 │102年2月21日 │101年12月2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年 度 案 號│檢察署102年度毒 │檢察署102年度毒 │檢察署102年度毒 │ │ │偵字第330、359號│偵字第330、359號│偵字第330、359號│ ├───┬────┼────────┼────────┼────────┤ │ │法 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 │最 後│案 號 │102年度訴字第345│102年度訴字第345│102年度訴字第345│ │事實審│ │號 │號 │號 │ │ ├────┼────────┼────────┼────────┤ │ │判決日期│102年7月22日 │102年7月22日 │102年7月22日 │ ├───┼────┼────────┼────────┼────────┤ │ │法 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 │確 定│案 號 │102年度訴字第345│102年度訴字第345│102年度訴字第345│ │判 決│ │號 │號 │號 │ │ ├────┼────────┼────────┼────────┤ │ │判 決│102年8月9日 │102年8月9日 │102年8月9日 │ │ │確定日期│ │ │ │ ├───┴────┼────────┼────────┼────────┤ │ 備 註 │編號1、2曾定應執│編號1、2曾定應執│編號3、4曾定應執│ │ │行有期徒刑1年6月│行有期徒刑1年6月│行有期徒刑10月,│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幣1000元折算1日 │ │ │ │ │。 │ └────────┴────────┴────────┴────────┘ ┌────────┬────────┬────────┬────────┐ │編 號│ 4 │ │ │ ├────────┼────────┼────────┼────────┤ │罪 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6月 │ │ │ ├────────┼────────┼────────┼────────┤ │犯 罪 日 期│102年2月21日 │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 │年 度 案 號│檢察署102年度毒 │ │ │ │ │偵字第330、359號│ │ │ ├───┬────┼────────┼────────┼────────┤ │ │法 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 │ ├────┼────────┼────────┼────────┤ │最 後│案 號 │102年度訴字第345│ │ │ │事實審│ │號 │ │ │ │ ├────┼────────┼────────┼────────┤ │ │判決日期│102年7月22日 │ │ │ ├───┼────┼────────┼────────┼────────┤ │ │法 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 │ ├────┼────────┼────────┼────────┤ │確 定│案 號 │102年度訴字第345│ │ │ │判 決│ │號 │ │ │ │ ├────┼────────┼────────┼────────┤ │ │判 決│102年8月9日 │ │ │ │ │確定日期│ │ │ │ ├───┴────┼────────┼────────┼────────┤ │ 備 註 │編號3、4曾定應執│ │ │ │ │行有期徒刑10月,│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幣1000元折算1日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