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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81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呂世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281號

公訴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振雄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毒偵字第358號),被告於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之旨,並聽取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李振雄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捌月。

犯罪事實

一、李振雄前於民國100 年間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行為,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0年度毒聲字第468號裁定送觀察、勒戒,至同年9 月15日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執行完畢釋放出所。詎其猶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1 年12月12日18時許,在南投縣草屯鎮○○街00巷00號住處內,以將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一起摻入玻璃球內燒烤吸食之方式,同時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經警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強制到場(強制採驗尿液)許可書,於101 年12月15日19時35分許依法對其採尿送驗後,始悉上情。

二、案經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報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案被告李振雄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期日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 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本案之證據調查,不受同法第159 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振雄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偵卷第11頁;本院卷第14頁反面、18頁),且經警採集其尿液送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鑑驗結果,呈施用海洛因後之嗎啡陽性反應及施用甲基安非他命後之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此有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於102年1月2 日出具之報告編號R00-0000-000號尿液檢驗報告、應受尿液採驗人尿液檢體採集送驗紀錄表、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強制到場(強制採驗尿液)許可書各 1份附卷可稽(見警卷第11至14頁)。再者,被告前於100 年間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行為,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 100年度毒聲字第468號裁定送觀察、勒戒,至同年9月15日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執行完畢釋放出所,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憑,被告既於前揭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5 年內再犯本案犯行,自應由檢察官予以起訴,故本案程序要件並無不合。從而,本案事證已明,被告上開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查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分別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稱之第一、二級毒品,均不得持有及施用,是核被告李振雄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 1項、第2 項之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被告為施用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而分別持有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各為其施用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以1 個施用行為同時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同時觸犯上開2 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處斷。

四、爰審酌被告前於100 年間因施用毒品行為,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詎其仍未戒絕用毒習慣,復再為本案施用毒品犯行,顯見其陷溺毒品之情形不輕,惟念其施用毒品乃戕害自己之健康,尚未危及他人,且犯後尚能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 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晴玲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呂 世 文

書記官 余 富 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81號於民國 102 年 06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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