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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1號

因詐欺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01 日

法官黃益茂楊國煜吳昆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1號

原告
甲○○
被告
乙○○
被告
丙○○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同法第487條第1項所定附帶民事訴訟之對象,除刑事被告外,兼及於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

二、查被告乙○○為民國00年0月0日生,犯本件幫助詐欺取財犯行尚未滿20歲,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按民法第187條第1項之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依同法第1086條第1項之規定,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據此,被告乙○○之法定代理人(父母)依法應負連帶賠償責任。從而,被告乙○○係本院101年度埔刑簡字第194號詐欺案件刑事被告、丙○○乃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其餘被告蘇X圖部分另由本院判決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附此敘明)。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官   黃益茂

               法官   楊國煜

               法官   吳昆璋

               書記官  何孟熹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1號於民國 102 年 02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因詐欺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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