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投刑簡字第18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投刑簡字第18號
- 聲請人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李明禮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毒偵字第10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李明禮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為零點零肆壹捌公克)及內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無法析離之玻璃球吸食器壹支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㈠李明禮前於民國99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二級毒品行為,經依本院99年度審毒聲字第117 號裁定於99年9 月23日入所執行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依本院99年度審毒聲字第172 號裁定(該裁定雖經抗告,仍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9年度毒抗字第1096號裁定駁回抗告而確定)於同年11月16日入所執行強制戒治,並於100年8月10日執行完畢釋放。
㈡詎其仍不知戒絕毒癮,於上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1 年9 月12日凌晨某時許,在其當時位於南投縣南投市○○路○段000 巷00號之居處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吸食器內點火加熱燒烤後吸食所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經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於同日19時許搜索其上揭居處,當場扣得甲基安非他命1 包(驗餘淨重為0.0418公克)及其用以施用甲基安非他命,因之內含甲基安非他命殘渣無法析離之玻璃球吸食器1 支,復於同日晚間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亦確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㈢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報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
㈠被告李明禮於警詢中之自白(參見偵卷第12頁至第13頁)。
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偵辦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被移送人姓名及代碼對照表、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報告日期:101 年9 月28日、報告編號:00000000號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1 年10月1 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 號毒品鑑定書均影本各1 件(見偵卷第24頁反面、第32頁、第36頁)。
㈢扣得甲基安非他命1 包(驗餘淨重為0.0418公克)與被告用以施用甲基安非他命、因而內含甲基安非他命殘渣無法析離之玻璃球吸食器1支。
三、論罪科刑:
㈠按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指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施用。核被告李明禮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所為,係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於施用前持有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為施用行為之當然手段,不另論罪。
㈡本院審酌被告:⑴因施用毒品行為,經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仍無視國家杜絕毒品之政策,再施用第二級毒品1 次;
⑵惟施用毒品係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行為,對他人權益損害非鉅;⑶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扣案白色透明結晶1 包係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為0.0418公克),業經鑑定屬實如上;而扣案玻璃球吸食器1支則經被告用以施用甲基安非他命,內含甲基安非他命殘渣無法析離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供述明確(參見偵卷第12頁反面、第45頁反面),皆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四、應適用法條:
㈠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
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
㈢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