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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22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08 日

法官江宗祐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22號

聲請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簡良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簡良吉因犯如附表所示之2 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固得定其應執行之刑,惟以裁判確定前所犯為前提,若於一罪之裁判確定後又犯他罪者,僅能併予執行,不能依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最高法院18年上字第1360號判例意旨、最高法院33年非字第19號判例意旨,最高法院96年度台非字第75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足見所謂數罪併罰,係指同一被告於裁判確定前,犯2 個以上之數罪,分別宣告其罪之刑,應依其所宣告各罪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者而言,故數罪併罰,以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為限,若在裁判確定後另犯他罪者,即與數罪併罰之條件不符,所犯前後數罪即應先後併執行之。所謂「裁判」,係指「有罪科刑之裁判者」而言。「裁判確定前」,應以各罪中最先裁判確定案件之確定時為準,換言之,必須其他各罪之犯罪行為時,均在最先一罪判決確定前始符合數罪併罰之條件,故而一人犯數罪,是否於裁判確定前所犯,應分別將各案犯罪之發生時期(即犯罪時間),與最先裁判確定案件之確定時作比較,視其各罪之犯罪時,係在該最先裁判確定案件之確定前,抑在該案裁判確定後,以決定其各罪宣告刑有無數罪併罰之適用。

三、又按當事人不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有不合法、上訴權已喪失等情形,第二審法院應就程序是否合法先予以審查,如認上訴不合法,即毋庸就實體部分踐行傳喚、調查、辯論,應以上訴人未經合法上訴為由而判決駁回其上訴,該駁回上訴之判決確定後,第一審之判決,應回溯自上訴期間屆滿時確定(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非字第348 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受刑人簡良吉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101 年度訴字第18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月,受刑人不服而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1 年度上訴字第866 號判決認上訴未敘述具體理由而不合法律上程式,程序判決駁回上訴,受刑人對該判決不服再提起上訴,繼經最高法院以101 年度台上字第4286號判決認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程序判決而駁回上訴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調閱各該卷宗核閱屬實,足見被受刑人對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181 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 年度上訴字第866 號判決有所不服,而對之提起上訴,然其上訴均因違背法律上程式,而分別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高法院以上開程序判決駁回其上訴,則揆諸上揭最高法院判決意旨,駁回上訴之程序判決確定後,第一審判決(即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181 號判決),即應回溯自上訴期間屆滿時確定。準此,受刑人於101 年4 月30日,在其位於南投縣南投市○○路000 號之住所,親自收受本院向其送達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181 號判決正本,有本院送達證書1 紙足資佐證,故該判決應回溯自上訴期間屆滿時確定,確定日期即為同年5 月10日(計算方式為送達翌日起算上訴期間10日;又因受刑人住所位於南投縣南投市,即無加計在途期間之必要,附此敘明)。

四、又受刑人如附表編號2 所示施用第一級毒品罪之犯罪時間為101 年8 月5 日,業經本院核閱卷宗屬實,則該時點顯然在附表編號1 所示判決確定時點之後,揆諸上揭說明,本件即無「在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情形,核與定應執行刑要件不符,自不得併合處罰而定應執行之刑,是檢察官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8 日

法 官 江宗祐

書記官 郭勝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22號於民國 102 年 03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