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7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8號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呂世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48號

聲請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明勝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明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明勝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南投分監執行中,於民國102年(聲請書誤載為101年,應予更正)1 月11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刑法第93條第 2項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陳明勝前於100 年間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31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18,388元確定(下稱第①罪);又於同年間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訴字第2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併科罰金21,120元確定(下稱第②罪);再於101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行為,經本院以101年度投刑簡字第5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下稱第③罪);復於同年間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行為,經本院以101 年度投刑簡字第18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下稱第④罪)。上開第②至④罪,嗣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522號裁定就有期徒刑部分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並與第①罪接續執行,其入監服刑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2年1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月1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暨檢附之該署臺中監獄南投分監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呂 世 文

書記官 余 富 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8號於民國 102 年 01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