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5 分鐘讀完全文 5,11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737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黃益茂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737號

聲請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蘇信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2年度執聲字第3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蘇信立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受刑人蘇信立於裁判確定前所犯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2罪係於民國102年1月25日之前所犯,而如附表編號2、4則係於102年1月25日之後所犯。而刑法第50條已於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自102年1月25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第1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2項)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經比較結果,於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刑處分之情形,符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規定者,修正前一律應併合處罰,而法院裁定定應執行刑時,未必減免受刑人之刑期,且修正前刑法剝奪受刑人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而修正後原則上不得併合處罰,然賦予受刑人有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執行刑之選擇權,亦即受刑人可選擇分別執行不得易刑處分之罪與得易刑處分之罪,或選擇定應執行刑後一併執行,比較修正前後規定,自以修正後規定有利於受刑人,是本件檢察官就被告如附表所示於刑法第50條修正前後所犯之罪,均聲請定應執行刑,自應一體適用較有利於受刑人之修正後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本件受刑人所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等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345號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而附表編號1、2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3、4所示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屬前開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聲請狀在卷可稽,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刑法第50條第2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益茂

書記官 孫庠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6月     │
├────────┼────────┼────────┼────────┤
│犯   罪  日   期│101年12月2日    │102年2月21日    │101年12月2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年  度    案  號│檢察署102年度毒 │檢察署102年度毒 │檢察署102年度毒 │
│                │偵字第330、359號│偵字第330、359號│偵字第330、359號│
├───┬────┼────────┼────────┼────────┤
│      │法  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
│最  後│案  號  │102年度訴字第345│102年度訴字第345│102年度訴字第345│
│事實審│        │號              │號              │號              │
│      ├────┼────────┼────────┼────────┤
│      │判決日期│102年7月22日    │102年7月22日    │102年7月22日    │
├───┼────┼────────┼────────┼────────┤
│      │法  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
│確  定│案  號  │102年度訴字第345│102年度訴字第345│102年度訴字第345│
│判  決│        │號              │號              │號              │
│      ├────┼────────┼────────┼────────┤
│      │判    決│102年8月9日     │102年8月9日     │102年8月9日     │
│      │確定日期│                │                │                │
├───┴────┼────────┼────────┼────────┤
│  備         註 │編號1、2曾定應執│編號1、2曾定應執│編號3、4曾定應執│
│                │行有期徒刑1年6月│行有期徒刑1年6月│行有期徒刑10月,│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幣1000元折算1日 │
│                │                │                │。              │
└────────┴────────┴────────┴────────┘
┌────────┬────────┬────────┬────────┐
│編            號│       4        │                │                │
├────────┼────────┼────────┼────────┤
│罪            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6月     │                │                │
├────────┼────────┼────────┼────────┤
│犯   罪  日   期│102年2月21日    │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
│年  度    案  號│檢察署102年度毒 │                │                │
│                │偵字第330、359號│                │                │
├───┬────┼────────┼────────┼────────┤
│      │法  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
│      ├────┼────────┼────────┼────────┤
│最  後│案  號  │102年度訴字第345│                │                │
│事實審│        │號              │                │                │
│      ├────┼────────┼────────┼────────┤
│      │判決日期│102年7月22日    │                │                │
├───┼────┼────────┼────────┼────────┤
│      │法  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
│      ├────┼────────┼────────┼────────┤
│確  定│案  號  │102年度訴字第345│                │                │
│判  決│        │號              │                │                │
│      ├────┼────────┼────────┼────────┤
│      │判    決│102年8月9日     │                │                │
│      │確定日期│                │                │                │
├───┴────┼────────┼────────┼────────┤
│  備         註 │編號3、4曾定應執│                │                │
│                │行有期徒刑10月,│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幣1000元折算1日 │                │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737號於民國 102 年 10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