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781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781號
- 聲請人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洪弘志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4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洪弘志因犯如附表所示之柒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弘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查受刑人洪弘志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共7 罪,分別經本院以102 年度訴字第2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 月、10月、11月確定,以102 年度訴字第9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8 月、8 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2 年度上訴字第659 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及經本院以102 年度訴字第13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確定,有上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甲)3 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就上開7 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