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1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1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乙○○
- 被告
- 丙○○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同法第487條第1項所定附帶民事訴訟之對象,除刑事被告外,兼及於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
二、查被告乙○○為民國00年0月0日生,犯本件幫助詐欺取財犯行尚未滿20歲,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按民法第187條第1項之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依同法第1086條第1項之規定,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據此,被告乙○○之法定代理人(父母)依法應負連帶賠償責任。從而,被告乙○○係本院101年度埔刑簡字第194號詐欺案件刑事被告、丙○○乃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其餘被告蘇X圖部分另由本院判決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附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