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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投刑簡字第150號

妨害自由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黃益茂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投刑簡字第150號

聲請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趙世全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34號),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簡易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趙世全犯侵入住宅罪,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趙世全未經住居人之同意及無正當之法律權源,竟基於侵入他人住宅之故意,於103年12月23日14時10分,無故侵入王文慶位於南投南投縣○○路○街00號之住處,適王文慶於是時返家發覺,報警處理而查悉上情。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上開無故侵入他人住宅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趙世全於檢察官訊問時坦承(見偵卷第50頁、第51頁),核與證人王文慶於偵訊證述之情節相符(見偵卷第54頁、第55頁),並有現場照片4張附警卷可參,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核被告趙世全所為,係犯刑法第306第1項之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

(二)被告前於97年間因加重竊盜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7 年度易字第460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經上訴後,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8年度上易字第299號判決駁回而確定。復於98年間因加重竊盜及偽造變造私文書等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易字第8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9月、6月確定。再因加重竊盜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98年度易字第40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又因加重竊盜等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98年度易字第48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7月確定。上開數罪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9月確定,於102年11月26日假釋出監交付保護管束,於103年7月22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以已執行論等情,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足按,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已有多次前案紀錄,素行非佳,且正值青壯年,並考量被告國小肄業之智識程度、家境勉持之經濟狀況,復審酌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以及被告上開犯罪情節尚非嚴重,及其犯後坦承犯罪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06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規定,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應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居罪)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黃益茂

書記官 黃子真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投刑簡字第150號於民國 104 年 04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自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