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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724號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陳宏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724號

聲請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謝嘉和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1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謝嘉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嘉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分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6 月、11月確定,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於民國105 年10月7日經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等規定,聲請其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於100 年間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先後以101 年度訴字第123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 月、3 月、7 月、4 月確定,及以102 年度訴緝字第22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 月、6 月確定;同年間又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訴緝字第21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 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15,874元、6月,併科罰金32,648元,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併科罰金40000 元;又於102 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投刑簡字第8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上開案件有期徒刑部分,嗣經本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502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6 月確定。又於102 年間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訴字第484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 月、5 月確定;上開案件,嗣經本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501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其於102 年6 月9 日入監接續執行前揭案件,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5 年10月7 日以法授矯字第10501094560 號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5 年10月7 日法授矯字第1050109456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宏瑋

書記官 張亞筑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724號於民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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