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號
- 聲請人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簡蔚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簡蔚庭犯如附表所示拾捌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簡蔚庭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18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295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1月確定;附表編號9、10所示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3年度上訴字第1782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附表編號13至15號所示之罪,經本院103年度訴字第46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上訴字第162號、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上字第2081號分別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又受刑人就附表編號17、18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其他附表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民國104年12月29日執行筆錄在卷可憑。是聲請人依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施行後之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就附表所示之犯罪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即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