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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15號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12 日

法官廖健男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315號

聲請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鄒春吉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鄒春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鄒春吉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1 月確定,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5 年5 月6 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受刑人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鄒春吉前於103 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易字第29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又於同年間,因3 件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易字第463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 月、5 月、4 月確定;復於同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4 年度中簡字第11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再於104 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審易字第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上揭等案件,嗣經本院以104 年度聲字第588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1 月確定。受刑人於103 年10月31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5 年5 月6 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文號核准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16日,縮短刑期後執行完畢日期為105 年8 月20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憑,並有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法務部矯正署105 年5 月6 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各1 份在卷可稽,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自有管轄權,而本件經審核上揭相關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2 日

法 官 廖健男

書記官 洪正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15號於民國 105 年 05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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