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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19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17 日

法官黃益茂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319號

聲請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士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105年度執聲字第1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士誠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先後判處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以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刑法第53條規定,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同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上開情形應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另按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但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而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並依以下各款定其應執行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41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前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並分別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示),有上開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茲聲請人以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為聲請為正當,應定其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益茂

書記官 周瑋芷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竊盜罪          │侵入住宅竊盜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月     │
├────────┼────────┼────────┼────────┤
│犯   罪  日   期│103年10月9日    │103年10月9日    │104年6月4日13時 │
│                │                │                │50分許回溯96小時│
│                │                │                │內某時點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年  度    案  號│檢察署103年度偵 │檢察署103年度偵 │檢察署104年度度 │
│                │字第3621號      │字第3621號      │毒偵字第590號   │
├───┬────┼────────┼────────┼────────┤
│      │法  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
│最  後│案  號  │103年度易字第594│103年度易字第594│104年度埔簡字第 │
│事實審│        │號              │號              │114號           │
│      ├────┼────────┼────────┼────────┤
│      │判決日期│104年4月30日    │104年4月30日    │104年8月19日    │
├───┼────┼────────┼────────┼────────┤
│      │法  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
│確  定│案  號  │103年度易字第594│103年度易字第594│104年度埔簡字第 │
│判  決│        │號              │號              │114號           │
│      ├────┼────────┼────────┼────────┤
│      │判    決│104年6月5日     │104年6月5日     │104年9月23日    │
│      │確定日期│                │                │                │
├───┴────┼────────┼────────┼────────┤
│  備         註 │編號1至3號前經定│編號1至3號前經定│編號1至3號前經定│
│                │應執行刑有期徒刑│應執行刑有期徒刑│應執行刑有期徒刑│
│                │9月             │9月             │9月             │
└────────┴────────┴────────┴────────┘
┌────────┬────────┬────────┬────────┐
│編            號│       4        │                │                │
├────────┼────────┼────────┼────────┤
│罪            名│結夥侵入住宅竊盜│                │                │
│                │罪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6月     │                │                │
├────────┼────────┼────────┼────────┤
│犯   罪  日   期│103年4月22日起至│                │                │
│                │103年5月間某日止│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
│年  度    案  號│檢察署104年度偵 │                │                │
│                │字第769號       │                │                │
├───┬────┼────────┼────────┼────────┤
│      │法  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
│      ├────┼────────┼────────┼────────┤
│最  後│案  號  │104年度易字第342│                │                │
│事實審│        │號              │                │                │
│      ├────┼────────┼────────┼────────┤
│      │判決日期│105年2月26日    │                │                │
├───┼────┼────────┼────────┼────────┤
│      │法  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
│      ├────┼────────┼────────┼────────┤
│確  定│案  號  │104年度易字第342│                │                │
│判  決│        │號              │                │                │
│      ├────┼────────┼────────┼────────┤
│      │判    決│105年3月25日    │                │                │
│      │確定日期│                │                │                │
├───┴────┼────────┼────────┼────────┤
│  備         註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19號於民國 105 年 05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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