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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431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楊國煜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431號

聲請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鈺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2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鈺中犯如附表所示肆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鈺中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第1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4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4年度訴字第205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月確定。又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經本院104年度訴字第20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民國105年7月9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惟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既在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前所犯,該4罪本應依數罪併罰規定以定其應執行之刑,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之罪所科處之有期徒刑,縱已經執行完畢,但就數罪併罰應定其應執行之刑而言,仍應認該罪尚未執行完畢。是本件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前開說明,聲請人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就附表所示之犯罪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即無不合。是本件聲請應予准許,爰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國煜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儷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431號於民國 105 年 07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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