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審易字第401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審易字第401號
- 公訴人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簡慈賢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許定國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毒偵字第170 號),檢察官聲請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經本院同意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並判決如下:
主文
簡慈賢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部分關於簡慈賢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地點、方式補充為「在南投縣○○鄉○○○村0 巷00弄0 號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點火燒烤後,再吸食其所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 次」;證據部分補充「被告簡慈賢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及「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勘察採證同意書1 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業經本院於踐行同法第455 條之3 第1 項之告知程序後,訊問調查屬實,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三、附記事項:被告前於102 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訴字第59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同年間再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投刑簡字第6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上揭2 案件,繼經本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452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確定,其入監執行上開案件,於103 年12月14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乙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證,被告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2 項、第455 條之8 、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本件如有前述得上訴之理由,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