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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74號

準強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07 日

法官楊國煜許凱傑林信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74號

公訴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施均勝
選任辯護人
孫瑋澤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準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施均勝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十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施均勝因準強盜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12日訊問後,認其等涉犯刑法第320條竊盜及同法第329條、第328條準強盜罪嫌重大,且所犯竊盜罪部分,次數達3次;所犯準強盜罪部分,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其犯罪情節係為脫免逮捕而當場對被害人施以強暴,有相當事實足認被告為逃避訴追而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規定,自106年4月12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坦承3次竊盜犯行,而否認準強盜之犯行,惟經證人張宗立、張宗源、廖志益於警詢中,證人羅彩華於本院審理中分別證述明確,並有編號B063之鑰匙1支扣案可憑;且有路口監視器錄影擷取照片18幀、查獲現場照片12幀、衛生福利部南投醫院診斷證明書附卷可參,足認被告涉竊盜、準強盜罪嫌重大。又其所犯準強盜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經本院於106年6月29日以106年度訴字第74號判決,對被告論罪科刑,就被告所犯竊盜共3罪,各判處有期徒刑6月、6月、4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壹日;所犯準強盜罪部分,判處有期徒刑5年2月在案,可見被告所受有期徒刑之宣告非輕。參以一般人倘受重刑宣告,基於趨吉避凶之心態,其採取逃亡以避免上級審審判或刑之執行之可能性亦大為升高,有相當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核與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規定相符,是被告之羈押原因仍在。

三、次以被告涉嫌竊盜3次、準強盜1次,可見被告所涉犯罪次數非少,且準強盜中所為揮擊被害人頭部之犯罪情節非輕,所犯準強盜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並經本院為上開判處有期徒刑5年2月之第一審判決,被告為規避刑罰而妨礙審判、執行程序進行之可能性甚大,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之比例原則,本院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上級審審判、執行,應有羈押之必要。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爰自106年7月12日起,被告延長羈押2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煜

法 官 許凱傑

法 官 林信宇

書記官 孫庠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74號於民國 106 年 07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準強盜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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