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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019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24 日

法官黃益茂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019號

聲請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瑞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7年度執聲字第6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瑞騏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妨害自由等案件,先後判處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53條規定,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同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上開情形應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參照)。另按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但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第一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參照)。而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並依以下各款定其應執行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參照)。

三、查受刑人因犯妨害自由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並分別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示),有該相關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憑。茲聲請人以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聲請為正當,並審酌各判決科刑之理由及被告所犯非為相同性質之犯罪等情狀,定其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益茂

書記官 張妤凡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
├────────┼────────┼────────┼────────┤
│罪            名│夜間非法攜帶刀械│強制罪          │                │
│                │罪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                │
├────────┼────────┼────────┼────────┤
│犯   罪  日   期│104年2月間某日至│107年1月21日    │                │
│                │106年11月17日   │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南投地方檢察│臺灣南投地方檢察│                │
│年  度    案  號│署107年度偵字第 │署107年度少連偵 │                │
│                │298號           │字第32號        │                │
├───┬────┼────────┼────────┼────────┤
│      │法  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      ├────┼────────┼────────┼────────┤
│最  後│案  號  │107年度易字第190│107年度審原易字 │                │
│事實審│        │號              │第31號          │                │
│      ├────┼────────┼────────┼────────┤
│      │判決日期│107年8月27日    │107年11月13日   │                │
├───┼────┼────────┼────────┼────────┤
│      │法  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      ├────┼────────┼────────┼────────┤
│確  定│案  號  │107年度易字第190│107年度審原易字 │                │
│判  決│        │號              │第31號          │                │
│      ├────┼────────┼────────┼────────┤
│      │判    決│107年9月26日    │107年12月7日    │                │
│      │確定日期│                │                │                │
├───┴────┼────────┼────────┼────────┤
│  備         註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019號於民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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