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728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728號
- 聲請人
-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余瑞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457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余瑞章所犯如附件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參月。
事實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余瑞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情形者,不在此限,惟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51條第5 款、第53條規定參照。又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 號解釋參照)。
三、受刑人因犯如附件所示各罪,分別經本院判處如附件所示之刑確定在案。又受刑人已具狀請求檢察官就附件編號1、3、4、5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件編號2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數罪併罰聲請狀1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如附件所示案件之判決正本3 份、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甲)影本3 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認本案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款、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