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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728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06 日

法官葉峻石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728號

聲請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余瑞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457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余瑞章所犯如附件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參月。

事實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余瑞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情形者,不在此限,惟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51條第5 款、第53條規定參照。又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 號解釋參照)。

三、受刑人因犯如附件所示各罪,分別經本院判處如附件所示之刑確定在案。又受刑人已具狀請求檢察官就附件編號1、3、4、5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件編號2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數罪併罰聲請狀1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如附件所示案件之判決正本3 份、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甲)影本3 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認本案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款、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葉峻石

書記官 張亞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728號於民國 107 年 11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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