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易字第660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審易字第660號
- 公訴人
-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LIM SHENG CHIEH(中文譯名:林聲傑)
(馬來西亞籍)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44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LIM SHENG CHIEH(馬來西亞籍,中文譯名:林聲傑,下稱被告林聲傑)與告訴人李藝醴係經由社群網站FACE BOOK(下稱臉書)認識之朋友。被告林聲傑於網路上與告訴人李藝醴因故發生糾紛,因而心生不滿,遂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08年5月7日10時11分許,在其位於南投縣○○鎮○○路000號之住處,以帳號「LIM SHENGCHIEH」登入上揭社群網站,在其好友閱覽限定之動態頁面上,發表:「到底是誰內鬼我的文給I9盤子啊,自殺好嗎?」等語,並在暱稱「Miku Chen」所發表之留言下方,以文字方式回復;「講白他就是個廢物,送人東西還能要回去,沒看過這種人」等語,使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聞共見,足以貶損告訴人李藝醴之名譽。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 條第3款、第307條規定參照)。
三、查告訴人告訴被告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依同法第314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成立調解,並經告訴人具狀撤回本件告訴,有聲明撤回刑訴告訴狀1紙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