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投簡字第487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投簡字第48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民浤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所為108年度投簡字第487號第一審判決,提出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民浤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而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規定參照)。
二、上訴人即被告於上訴期間內提起上訴,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且未依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及前開規定,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其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不補,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