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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投簡字第487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06 日

法官黃益茂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投簡字第48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民浤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所為108年度投簡字第487號第一審判決,提出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民浤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而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規定參照)。

二、上訴人即被告於上訴期間內提起上訴,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且未依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及前開規定,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其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不補,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黃益茂

書記官 黃馨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投簡字第487號於民國 109 年 03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