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0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695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葛耀陽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695號

聲請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邱進雄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 年度執聲字第4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邱進雄所犯如附件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進雄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至第7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第53條均有明文。

三、受刑人因犯如附件所示各罪,先後經本院判決如附件所示之刑確定在案。其中如附件編號1 至編號4 所示之4 罪,前經本院以108 年度聲字第471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2月確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如附件所示案件之判決書網路列印本、正本、裁定書正本、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影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後,認本件聲請為正當,審酌附件編號2 、3、5均罪質相同等因素,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葛耀陽

書記官 郭勝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695號於民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